※學則第三十五條
※國立清華大學學生修讀輔系辦法
【雙主修】
※學則第三十六條
※國立清華大學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
※注意事項:
【轉系】
※學則第三十三條、第三十四條
※申請程序:
填寫申請表。 請至 校務資訊系統網頁 填寫後將紙本印出,(南大校區105 學年度(含)前招生入學之學生,請填寫轉系公告中之紙本申請書提出申請)。
送請原就讀學系 、學位學程、院學士班主任及導師簽註意見。
送註冊組承辦人員辦理。
將各學系(組、學位學程、院學士班)審查資料逕行送至各學系(組、學位學程、院學士班)辦公室。
轉系公告約每年5月中旬公布於註冊組最新消息。
核准名單約每年8月下旬公布於註冊組最新消息。
各學系(院學士班)轉系審查資料等相關規定,請參閱各學系(院學士班)相關網頁,並請將審查資料逕行送至該學系(院學士班)。
學生最多可選擇二學系(組、院學士班)為志願,並於申請單上填明志願優先次序。
轉系(組、院學士班)均以一次為限,凡經核准轉系之學生不得再申請更改或轉返原學系。
轉系(組、院學士班)後在規定修業年限內應修畢轉入學系之必修課程,否則不得畢業,並依規定予以退學;降級轉系(院學士班)者,其在二學系重複修習之年限,不列入轉入學系之最高修業年限併計。
轉系(組、院學士班)後不得因選習補修課程發生上課時間衝突而申請調課情事。
不得申請轉系之身份: (1)依台灣聯合大學系統學生轉校規定核准轉入本校就讀者,不得申請轉系、組、院學士班。 (2)依離島生資格入學者,依據「離島地區學生保送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辦法」第十條規定,不得申請轉校(系、科)。但有特殊情況報經原保送之地方政府同意者,不在此限。 (3)依申請入學管道入學之公費生。 (4)依學士後第二專長學位學程、學士後醫學系、國防學士班(將星計畫)、轉學(未於清大就讀2學期)規定入學者。 (5)依招生簡章或相關法令之規定入學者。 (6)陸生轉系(所)以入學至申請轉系(所)期間,各學年度曾經教育部核定本校得招收陸生之院系所、學位學程為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