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學部書卷獎辦法業已通過,受獎規則及名額限制部分異動請詳參該辦法。
國立清華大學大學部書卷獎辦法
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 99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
第一條、各學系各年級學生名次列於該學系該班前百分之五內者(不足一名,以一名計)給予獎狀乙張以茲鼓勵。
第二條、雖合於第一條之規定,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得受獎,其名額不得遞補。
(一)留原年級重讀學生。
(二)該學期曾受處分的學生。
(三)該學期所選課程不足十六學分的學生。(四年級九學分)
(四)業已離校的學生。
第三條、本獎不影響該生獲得其他獎或獎學金。
第四條、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施行,修訂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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